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4执1836-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1837郑兰与徐朋国、徐朋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兰,徐朋国,徐朋志,季祥耀,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1836-1838号申请执行人郑兰,女,1964年4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徐朋国,男,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徐朋志,男,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季祥耀,男,1982年9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王磊,男,1988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郑兰与被执行人徐朋国、徐朋志、季祥耀、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三案,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24民初3424-3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向阳审 判 员  尤德荣代理审判员  朱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