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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孟丽英、孟祥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丽英,孟祥春,张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3132号申请人:孟丽英,女,197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孟祥春,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张彩云,女,1959年4月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孟丽英诉被申请人孟祥春、张彩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马军祥所有的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编号鲁G×××××)一辆和保证金壹万元(¥10000.00)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同时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师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梦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