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顺达国有企业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锦州虹桥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陈雨建筑施工合同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7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顺达国有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平安里87-41号。法定代表人刘金剑,总经理。被执行人锦州虹桥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四段22-6号。法定代表人陈雨,总经理。结案方式:执行完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1)锦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年6月9日作出的(2017)辽07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于2017年6月12日达成债权和解回购协议,被执行人锦州虹桥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50万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终结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锦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7)辽07执恢1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