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吉俊诉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俊,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859号原告:吉俊,男,汉族,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绛县。被告:李东,男,汉族,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原告吉俊诉被告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吉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俊负担。审判员 马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小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