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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吉俊诉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俊,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859号原告:吉俊,男,汉族,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绛县。被告:李东,男,汉族,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原告吉俊诉被告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吉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俊负担。审判员 马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小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