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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刑初3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刑初383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4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31日以沪浦检刑诉〔2016〕3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王保海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同意并决定延期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对被告人黄某某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缪 军人民陪审员  陆佩珍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丹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