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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5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宋允芬与武新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允芬,武新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548号之二原告:宋允芬,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菏泽市。被告:武新菊,女,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菏泽市。关于原告宋允芬与被告武新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鲁1791民初54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经调解,并且实际实际履行。本院应当解除对涉案电动三轮车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涉案车电动三轮车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