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386号原告:何某某,女,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魏某某,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何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龙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