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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386号原告:何某某,女,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魏某某,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何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龙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