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91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路与袁晓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路,袁晓明,张春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432号原告:王路,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博兴县,租住滨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月红,山东圆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霞,山东圆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晓明,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镇波,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春花,女,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岭枝,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路诉被告袁晓明及第三人张春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王路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路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路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财产保全费4220元,由原告王路负担。审 判 长 张 莹人民陪审员 常世泉人民陪审员 霍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松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