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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91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路与袁晓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路,袁晓明,张春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432号原告:王路,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博兴县,租住滨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月红,山东圆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霞,山东圆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晓明,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镇波,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春花,女,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岭枝,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路诉被告袁晓明及第三人张春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王路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路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路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财产保全费4220元,由原告王路负担。审 判 长  张 莹人民陪审员  常世泉人民陪审员  霍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松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