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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学军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学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502号申请执行人:魏学军委托代理人:李继红(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申请执行人魏学军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依法作出(2017)陕0326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学军申请执行到期案款6640.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将案款完全履行,申请人如数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5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平审判员  闫占彬审判员  同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粉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