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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7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铁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铁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26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贺劲松,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铁沛,男,汉族,1964年1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铁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铁沛信用卡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悦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