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蒋彩军与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彩军,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544号原告:林永根,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周剑,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林永根与被告周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林永根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永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根撤诉。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