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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民终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建军、陈蓓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建军,陈蓓芸,雷春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终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军,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蓓芸,女,196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审被告:雷春莲,女,1961年2月18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遂昌县。上诉人赵建军因与被上诉人陈蓓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遂昌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3民初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5月5日作出《不准予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已送达上诉人赵建军,经多次催缴,上诉人至今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建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金晓红审 判 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海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