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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5执5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平、陈圣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平,陈圣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5执515号之二申请人:周平,女,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来安县人,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吕家水,男,1983年3月26日生,汉族,福建省寿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陈圣腾,男,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买受人聂磊,男,1994年11月9日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25执5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7日在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陈圣腾所有的上海市嘉定区。买受人聂磊以人民币1193万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圣腾所有的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北安德XXX的查封,并涤除该房产上的所有抵押权。二、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北安德路XXX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聂磊所有,该财产权自2017年6月8日拍卖成交之日转移。三、买受人聂磊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兰祖云执行员  刘少青执行员  凌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罗坤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