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财保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樊厚龙、上饶市祥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厚龙,上饶市祥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财保29号之一申请人:樊厚龙,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曾金锋,系申请人妻弟。被申请人:上饶市祥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梁。申请人樊厚龙与被申请人上饶市祥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浙0822执保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上饶市祥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赣E×××××号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申请人樊厚龙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为,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饶市祥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赣E×××××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查封。本案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樊厚龙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詹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晓林书 记 员 谢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