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503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家有、蒋传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有,蒋传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3执767号申请执行人陈家有,女,194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海区。被执行人蒋传德,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家有与被执行人蒋传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桂0503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3269.99元】,本院已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蒋传德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桂E×××××号的银钢牌YG175ZH-4A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正在处理外,调查不到被执行人蒋传德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本案查封财产没有具备处置条件(暂无法处置),导致本案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待被执行人蒋传德上述查封财产可依法处置,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蒋传德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 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