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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二明;孔祥姬;赵雪锋;杜占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二明,孔祥姬,赵雪锋,杜占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榆社县泰新东街。法定代表人:赵素恩,理事长。被执行人:赵二明,男,汉族,榆社县人。被执行人:孔祥姬,女,汉族,榆社县人。被执行人:赵雪锋,男,汉族,榆社县人。被执行人:杜占灵,女,汉族,榆社县人。本院在执行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二明、孔祥姬、赵雪锋、杜占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孔祥姬有奔驰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孔祥姬名下奔驰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