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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沈阳通远物流有限公司与王文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通远物流有限公司,王文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381号原告:沈阳通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彭穆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艾英俊,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被告:王文德,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原告沈阳通远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沈阳通远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表示:已经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通远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4元,由沈阳通远物流有限公司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全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岩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