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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金珍与秦广生、王英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金珍,秦广生,王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申金珍,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广生,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英丽,女,1966年3月12日,汉族。申请执行人申金珍依据(2017)晋1002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经查,(2017)晋1002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主体为张勇,申金珍系原告张勇审理期间的委托代理人,其申请强制执行(2017)晋1002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调解书不符合执行申请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申金珍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宏雷执行员  张洪涛执行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