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捷奥磨具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银和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捷奥磨具有限公司,长春市银和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267号原告:吉林省捷奥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生产资料市场12栋17号。法定代表人:谷海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文萍,长春市二道区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春市银和机械厂,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烧锅镇。法定代表人:丛柏丞,该厂厂长。吉林省捷奥磨具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银和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捷奥磨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捷奥磨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1元,由吉林省捷奥磨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