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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惠州市成泽药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华立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成泽药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华立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1988号原告:惠州市成泽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河南岸白泥路10号2层01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092366041F。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广东星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华立医院,住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府前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607566650731J。法定代表人:欧爱华。原告惠州市成泽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华立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药品货款908412.01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长期的药品买卖关系,截止2017年4月,被告欠原告货款908412.01元。被告在诉讼期间没有答辩及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原件,与事实相关联,被告未提出质证意见,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货款908412.01元,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其支付货款并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华立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成泽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8412.01元及利息(利息以908412.0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5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4元,减半收取计6442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华立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秋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