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1民初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晓金与管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金,管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2959号原告李晓金,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管桦,男,1976年6月11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金诉被告管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晓金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20元减半收取8610元,由原告李晓金负担。审 判 长  袁志昌人民陪审员  孙菊英人民陪审员  袁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燕民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