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南汇星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远大联合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汇星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远大联合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32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汇星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远大联合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2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天津远大联合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远大联合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天津远大联合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天津海河支行账号21×××97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533722元,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北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