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小善、郭和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小善,郭和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936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李小善。被告:郭和平。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善、郭和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1689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万学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