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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小善、郭和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小善,郭和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936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李小善。被告:郭和平。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善、郭和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1689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万学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