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景喜与胡海英、关玉军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喜,胡海英,关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1515号申请人李景喜。被执行人胡海英。被执行人关玉军。关于李景喜申请执行胡海英、关玉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所依据的(2013)新中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中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连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