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张治伟与张治河、王传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伟,张治河,王传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578号原告:张治伟,男,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华,阜南县朱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子方,阜南县朱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治河,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传珍,女,194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张治伟诉被告张治河、王传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治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张燕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元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