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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执指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浙江科达塑料模具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浙江科达塑料模具机械有限公司,汪祥建,王春招,台州市黄岩区鸿吉塑业有限公司,浙江黄岩三友塑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黄执指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天长北路209号。法定代表人:陈晨曦,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科达塑料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后洋模具城。法定代表人:汪祥建被执行人:汪祥建,男,195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王春招,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鸿吉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爱迪路14号。法定代表人:童建华,经理。被执行人:浙江黄岩三友塑料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开发区澄江路67号。法定代表人:李仙友,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台黄执指字第12-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15日10时起至2017年5月16日10时止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浙江科达塑料模具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后洋村(工业模具城)的工业用地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黄岩国用(2004)字第01800437号】及附属配电设施等。2017年5月16日,买受人陈澈(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325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拍卖标的物,并与本院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明确以其开办的台州黄岩闻名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办理上述拍卖标的物的权利过户登记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被执行人浙江科达塑料模具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后洋村(工业模具城)的工业用地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黄岩国用(2004)字第01800437号】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附属配电设施的相应权利通过拍卖转移给买受人陈澈开办的台州黄岩闻名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无证地上建筑物按现状一并拍卖转移给台州黄岩闻名贸易有限公司所有,若遇有关政策规定或规划、消���、安全等部门依法处理时,须无条件接受相关部门处理,相关费用或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台州黄岩闻名贸易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台州黄岩闻名贸易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及时到相关财产管理机构办理抵押权注销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承担过户所应承担的各项税、费,逾期提交办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森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丹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审核:会签:拟稿单位:执行局综合科拟稿人:份数8发文字号:(2013)台黄执指字第12-7号缓急密级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天长北路209号。法定代表人:陈晨曦,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科达塑料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后洋模具城。法定代表人:汪祥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汪祥建,男,195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2195705302837,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东路村1区199号。被执行人:王春招,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196206032823,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东路村1区199号。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鸿吉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爱迪路14号。法定代表人:童建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浙江黄岩三友塑料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开发区澄江路67号。法定代表人:李仙友,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台黄执指字第12-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15日10时起至2017年5月16日10时止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浙江科达塑料模具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后洋村(工业模具城)的工业用地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黄岩国用(2004)字第01800437号】及附属配电设施。2017年5月16日,买受人陈澈(身份证号码33050119770427001X)以人民币325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拍卖标的物,并与本院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明确以其开办的台州黄岩闻名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办理上述拍卖标的物的权利过户登记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被执行人浙江科达塑料模具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后洋村(工业模具城)的工业用地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黄岩国用(2004)字第01800437号】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附属配电设施的相应权利通过拍卖转移给买受人陈澈开办的台州黄岩闻名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无证地上建筑物按现状一并拍卖转移给台州黄岩闻名贸易有限公司所有,若遇有关政策规定或规划、消防、安全等部门依法处理时,须无条件接受相关部门处理,相关费用或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台州黄岩闻名贸易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台州黄岩闻名贸易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及时到相关财产管理机构办理抵押权注销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承担过户所应承担的各项税、费,逾期提交办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林森代理审判员鲍罗亭代理审判员林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陈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