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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盈毅与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盈毅,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615号原告:李盈毅,男,1949年8月24日出生。被告: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表人:刘聪瑞。原告李盈毅与被告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5月2日、2017年5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李盈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盈毅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章国栋审 判 员  苏琳琳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邵 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