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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1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国晖、高一远与彭汝斌、柳玉科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汝斌,柳玉科,汪水香,李德仁,夏正波,汤灵娟,徐日波,李国晖,高一远,何学,周杰,刘新军,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1708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汝斌,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柳玉科,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仁,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水香,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仁,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正波,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灵娟,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林莉,女,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日波,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晖,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一远,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满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英,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何学,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原审被告:周杰,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审被告:刘新军,女,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原审被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普瑞大道二段888号。法定代表人:魏巍。原审被告: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普瑞大道二段888号。法定代表人:魏巍。上诉人彭汝斌、柳玉科、汪水香、李德仁、夏正波、汤灵娟、徐日波因与被上诉人李国晖、高一远,原审被告何学、周杰、刘新军、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2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徐日波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要求于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日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凯审 判 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金新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