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执4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人王思旺与金铭泰(常熟)实业有限公司、朱如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执4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人王思旺,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金铭泰(常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常熟世界贸易中心)A1308。被执行人朱如千,男,196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郑国化,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王思旺与金铭泰(常熟)实业有限公司、朱如千、郑国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民初字第0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思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本案被���行人住所地在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民初字第0124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蒋 琦代理审判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步允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