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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XXX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X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396号罪犯XXX,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福建省惠安县人,原系泉州台商投资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副局长。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3)惠刑初字第83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扣押在案的财物共合计人民币289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XXX于2014年2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X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2月起至2017年1月止累计获计分3720分。在考核期内获得6次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X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X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