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02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马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马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211号自诉人陈培,男,汉族,1983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被告人马越,男,回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自诉人陈培以被告人马越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陈培以其收到被告人马越的执行款,其申请执行的款项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陈培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培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