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朋与王光、王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王光,王绍辉,高军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民初3646号原告:王朋,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竞剑凯,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绍辉,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高军旗,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王朋因与被告王光、王绍辉、高军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至清偿之日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2月28日至起诉之日为3600元)并支付违约金;2.被告高军旗、王绍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朋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竞剑凯、被告王光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绍辉、高军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12月28日,被告王光向原告王朋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本人因经营需要,现向王朋借到人民币肆万元,借期为90天,并承诺于2017年3月27日之前全部归还,逾期还款本人自愿除利息之外另行支付每天百分之十的违约金,直至全部还清为止。借款人:王光借款日期: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被告高军旗、王绍辉自愿为被告王光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并在借据中签字捺印。原告王朋于当日将约定借款交付王光。因被告王光在还款期限届满后至今未能清偿借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王光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事实清楚,且被告王光对此予以认可,其应当清偿借款本息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关于借期内的利息。原告与被告王光均认可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为每天本金的10%,以此计算的年利率明显超过了上述规定,本院认定以年利率24%即月息2分为限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7年3月28日起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王光偿还自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5月12日的利息3600元,本院依法调整为借期利息2400元及自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5月13日的逾期违约金1200元。被告高军旗、王绍辉作为担保人,均在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确认,和原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关系。双方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及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王朋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起诉至本院,系在法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军旗、王绍辉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当对被告王光的涉案借款本息及逾期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朋借款本金40000元、借期利息2400元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1200元,并支付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二、被告高军旗、王绍辉对于本判决第一项互负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元,由被告王光、高军旗、王绍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屈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