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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983号原告:刘某,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龚某,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刘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双方经调解和好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龚某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姜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紫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