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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刑更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邹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辛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更858号罪犯邹辛,男,199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干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邹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辛在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3次,单项表扬7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邹辛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邹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起至二0一七年七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静华审判员  舒 亚审判员  曹谨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