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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孟庆华与姜绍胜、诸城市天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华,姜绍胜,诸城市天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诸城市元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021号原告:孟庆华,男,197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纯,诸城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绍胜,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高新区。被告:诸城市天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西郊街**号。法定代表人:吴文昌。被告:诸城市元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西郊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波,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国,男,1964年4月27日生,汉族,系职工,住。原告孟庆华与被告姜绍胜、诸城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诸城市元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绍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工程款5587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原告亦不能补充材料确定被告的地址,且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庆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树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