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新民市西城街道梁家烧锅村民委员会与杨利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民市西城街道梁家烧锅村民委员会,杨利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2274号原告:新民市西城街道梁家烧锅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徐占洋,该村村主任。被告:杨利伟,男,43岁,住址新民市。原告新民市西城街道梁家烧锅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杨利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民市西城街道梁家烧锅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民市西城街道梁家烧锅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