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赵永利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利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71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永利,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人赵永利曾因吸毒,于2014年10月2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赌博,于2014年11月1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赵永利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0月28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永利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永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永利于2015年8月,在因多次未能通过驾驶证资格考试,且因实施吸毒行为被禁止在三年内申领驾驶证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提供本人身份信息、照片,伪造了署名为“赵永利”、证号为“411421198905207336”的机动车驾驶证1本后长期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告人赵永利于2016年9月4日14时47分许,无证驾驶苏E×××××的小型轿车途经常熟市董浜镇华林路高速涵洞处接受交警检查时,使用上述伪造的驾驶证件而被查获。被告人赵永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永利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永利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永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赵永利在因多次未能通过驾驶证资格考试,且因实施吸毒行为被禁止在三年内申领驾驶证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提供本人身份信息、照片,伪造了署名为“赵永利”、证号为“411421198905207336”的机动车驾驶证1本后长期无证驾驶机动车辆。2016年9月4日14时47分许,被告人赵永利无证驾驶苏E×××××的小型轿车途经常熟市董浜镇华林路高速涵洞处接受交警检查时,使用上述伪造的驾驶证件而被查获。被告人赵永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赵永利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9月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永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某、高某,王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鉴定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利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赵永利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永利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赵永利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可对被告人赵永利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永利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庾 晨审 判 员 吴向阳人民陪审员 金林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