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俊生与石家庄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生,石家庄市第三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316号原告王俊生,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代理人米忠海,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第三医院,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段月鹏,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施云涛,该医院医生。委托代理人钱晔,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生诉被告石家庄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俊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王俊生负担。审 判 长 武晓彬人民陪审员 肖亚杰人民陪审员 杨红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爱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