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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81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继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水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81刑初159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继水,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罗定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继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继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底,被告人张继水以1600元的价格接受他人抵押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小米电视3一台。同年10月13日,公安民警根据统一行动指令抓获涉嫌盗窃的被告人张继水,并在其家中扣押到上述小米电视3一台及诺基亚手机一台、手机卡一张、戒指二个、吊坠一个、五羊本田摩托车一台、小刀一把、摩托车钥匙一把、台式电脑主机一台、催泪器、铁砂、火药各一瓶。经查,因被扣押的五羊本田摩托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被凿改,该车无法查证车主及来历;小米电视3是被害人陈某某于同年8月初被人入室盗走的财物。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小米电视3价值3719元。2017年3月1日,被盗的小米电视3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另查明,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继水因吸食毒品被罗定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继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说明;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情况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小米电视3发票、购物明细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电子证物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通讯录、通话记录;电话信号覆盖范围图片;户籍资料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张继水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出庭公诉人认为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继水明知是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电视机而接受抵押并自用,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继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继水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的小米电视3已发还给被害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继水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继水对小米电视3及摩托车的来源供述反复,不宜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扣押的铁砂、火药各一瓶,予以没收;其余扣押的物品无证据证实与本案有关或专门用于犯罪,由公安机关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继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二、扣押的铁砂、火药各一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伟承审 判 员  黄小红人民陪审员  赖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美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