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树青、沧县源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青,沧县源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668号申请执行人李树青,男,194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沧县源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张官屯乡张官屯村。法定代表人申金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树青与被执行人沧县源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921执6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坤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