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湖北德朗柯家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湖北德朗柯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91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宜昌高新区青岛路27号。法定代表人:汪新家,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利,女,该局安全管理执法大队教导员。委托代理人:刘乔,男,该局职员。被执行人:湖北德朗柯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汕头路19-1号。法定代表人:廖徳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湖北德朗柯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朗柯公司)作出的宜高综执罚字(2016)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高新区综合执法局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认定,德朗柯公司在2015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拖欠赵宝建等12名员工工资。申请执行人认为,德朗柯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宜高综执罚字(2016)第001号《宜昌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同日通过《三峡晚报》公告送达给该公司。因该公司未履行处理决定,亦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5日通过《三峡晚报》向德朗柯公司公告送达了宜高执(劳)监催(2017)第A001号《宜昌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德朗柯公司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支付职工工资义务,但德朗柯公司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宜高综执罚字(2016)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德朗柯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宜高综执罚字(2016)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湖北德朗柯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青春审 判 员 梅 艳人民陪审员 严清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