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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雷红涛与韩朝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红涛,韩朝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128-1号原告:雷红涛,男,汉族,1985年11月10日生,住商水县。被告:韩朝辉,男,汉族,1991年10月25日生,住商水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八一路北段东侧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36702251。负责人:王本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三,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2724199202194017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雷红涛与被告韩朝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雷红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红涛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红涛撤回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赵清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亚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