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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红雨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昊天万豪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红雨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昊天万豪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84号原告北京红雨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1号楼13层。委托代理人:谷岩,女,1991年7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昊天万豪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红雨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昊天万豪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红雨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昊天万豪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雨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昊天万豪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红雨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厉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瑞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