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终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枫、李凤和与崔双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枫,李凤和,崔双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18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枫,住丰宁满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和,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清(系二被告近姻亲亲属),市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双艳,住丰宁满族自治县。上诉人申枫、李凤和因与被上诉人崔双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6民初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申枫、上诉人李凤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清、被上诉人崔双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借款数额,申枫、李凤和为共同借款人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6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申枫、李凤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小健审判员 于相成审判员 郭雅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