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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士彬诉被告于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彬,于宏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628号原告:刘士彬,男,1996年2月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告:于宏亮,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士彬诉被告于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士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刘士彬负担。审判员 杨 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元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