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立泽木业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殷国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立泽木业销售中心,殷国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873号申请人南京立泽木业销售中心,住址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号。被执行人殷国付,男,住址泰兴市。申请人南京立泽木业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殷国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16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3月13日原告南京立泽木业销售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441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未果。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在农行泰兴江平路支行查控到被执行人存款1609元,另被执行人名下有三辆车,本院未实际扣押。现本案已在协助义务人南通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处冻结被执行的工程款160518元,协助义务人南通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承诺在与被执行人结算后协助本院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法律,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车辆暂不处理。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另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起将被执行人殷国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文书确认,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申请人有处分自己权益的权利。本案现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启洽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玉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