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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陈勇、合浦县世纪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合浦县世纪运输有限公司,庞华业,陈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57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廉江市。法定代理人:陈国雄,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廉江市。委托代理人:蒋萍,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合浦县世纪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世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庞华业,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陈国友,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廉江市。本院在执行陈勇与合浦县世纪运输有限公司、庞华业、陈国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秦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