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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刑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雷永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刑终57号原公诉机关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永生,男,汉族,1990年10月1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初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暂住宁夏石嘴山市,司机。2017年1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审理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永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宁0205刑初5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雷永生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对被告人雷永生盗窃违法所得价值446元的财物,责令予以退赔;随案移送的不锈钢金属质地手链一条、印有上海钻石手表字样女士手表一块,退还被告人雷永生。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雷永生不服,以”没有实施原判认定的第一起盗窃行为,即2016年11月28日15时许,在惠农区尾闸镇下庄子村五队解新生家盗窃银手镯一对(价值300元),请求重新认定盗窃价值和量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永生对原判认定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没有异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永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永生撤回上诉��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5刑初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大威审判员  赵 斌审判员  闫文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