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02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吴秋发、景德镇华声物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秋发,景德镇华声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0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吴秋发,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景德镇华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珠山区胜利路71号,法定代表人江耀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秋发与被执行人景德镇华声物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的(2008)昌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秋发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景德镇华声物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将滨江公寓商住楼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给了景德镇市城市信用社(现更名为江西银行景德镇市分行),并办理了银行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同时,滨江公寓商住楼未办理相关职能部门的竣工验收手续。被执行人景德镇华声物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耀民涉嫌合同诈骗案,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09年5月20日立案侦查,至今其未到案。因此,申请执行人吴秋发申请办理滨江公寓705室、801室、802室、803室、805室、806室房屋产权证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案件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08)昌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华审 判 员 彭福林代审判员 潘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六日书 记 员 何万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