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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刘巾滔与王佳绪、王传礼、李艳平、黑龙江森帝酒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巾滔,王佳绪,黑龙江森帝酒具有限公司,王传礼,李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巾滔,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王佳绪,男,199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黑龙江森帝酒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传礼,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传礼,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李艳平,女,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刘巾滔与王佳绪、王传礼、李艳平、黑龙江森帝酒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王佳绪、王传礼、李艳平、黑龙江森帝酒具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巾滔民间借贷纠纷款1523224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巾滔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佳绪、王传礼、李艳平、黑龙江森帝酒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佳绪、王传礼、李艳平、黑龙江森帝酒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案款分批给付。综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5232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17632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源: